泾源县法院首次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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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泾源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宣判了一起原告马某女与被告于某男离婚纠纷案件,并依法适用《民法典》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某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自《家庭教育促进法》于年1月1日实施以来,泾源县法院首例适用该法判决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女与被告于某男于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马某女生育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而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马某女离家外出,双方分居已一年有余。现马某女起诉请求与于某男离婚并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有矛盾发生并分居,但均系家庭琐事引发,其原因在于双方缺乏足够的沟通和交流,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又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夫妻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伤害,但考虑到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数次要求与原告和好,开庭时也向原告道歉并作出保证,其表现出较强烈的和好愿望,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此外,双方孩子现尚年幼,女儿在上小学一年级,儿子也即将进入幼儿园,刚刚迈出人生教育的第一步,正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呵护和共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的规定,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和第一任老师,应以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重,摒弃前嫌、以身作则,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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