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背后抽凳子的行为并不少见,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群中。虽然有些是恶作剧,有些是无意的行为,但是这种不起眼的动作,有时候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在日照莒县第五实验小学,两名小学生之间就因为抽凳子,导致其中一人受伤。此后,另一名学生及其监护人被判承担60%的责任,而莒县第五实验小学,也因为未能尽到有效安全管理义务和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等责任,承担了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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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的一个下午,正值莒县第五实验小学课间休息的时间,在五年级的一间教室内,11岁的白某某弯腰去捡掉在地上的笔,将正站立的韩某某身后的坐凳挪开,不料此时韩某某开始坐下,因不知道坐凳已经被挪走而一屁股坐到地上。孩子们没有想到,这次的后果有点重:10医院检查后确定是尾椎脱位、腰部软组织损伤。
此后,因为赔偿纠纷,韩某某的监护人将白某某和莒县第五实验小学诉至法庭,索赔两千余元。
白某某一方和莒县第五实验小学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莒县第五实验小学认为,韩某某遭受人身损害与白某某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已经制定了规范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制度,同时也明确要求学生注意安全,事发时学校也有两名教师在场,因本案的发生系意外事故,学校已经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尽到了最大注意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提供的证据,包括该班三名同学的证言和监控视频录像一份。其中,三名同学均在证言中证实,白某某挪动了韩某某的凳子,而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教室内有语文老师和英语老师两位老师在场。
白某某一方则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白某某挪动了凳子。
对于校方的证据,白某某一方主张,三位证人均系莒县第五实验小学的学生,日常受到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与莒县第五实验小学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们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至于视频,里面并没有韩某某受伤的过程,而且现场学生互相吵闹、打斗跑动,两位老师对课堂纪律不管不问,反映了老师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保护职责,学校对于学生的受伤负有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三名证人的证言。
法院认为,调查均系在有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且事故发生在学校教室中,三位证人均系白某某、韩某某的同桌及同学,待证事实与三名证人的年龄、智力及学习环境相符,故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因此,认定白某某将韩某某身后的坐凳抽走,致使韩某某摔倒受伤,并造成损害结果。
法院认为,白某某作为年满十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随意挪走同学身后的坐凳可能引起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其过错行为系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莒县第五实验小学对未成年学生未能尽到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在白某某未事先打招呼抽走坐凳的情况下,不能要求韩某某对于身后的坐凳是否处于安全距离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故韩某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在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的基础上,法院判定:白某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莒县第五实验小学承担40%的民事责任。
本案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在校受伤的案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一定程度上能较好表达自己的意思,为了衡平受害学生的利益与教育机构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既由受损害未成年人对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的判断依据,可能与视频中学生互相吵闹、打斗跑动,两位老师疏于管理的情况有关,因为视频中的画面,会使法院认为学校未能尽到有效安全管理义务和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等责任。
文/王殳
编辑: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