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在第四十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宁夏法院年度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泾源县法院法官丁宁审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某共享单车公司、某森林公园、人保财险某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入选。
年7月,刘某购票进入某森林公园开办的景区游玩,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租赁北京某共享单车投放在该景区的单车骑行,下坡时由于刹车失灵单车发生侧翻并致其受伤住院。刘某出院后就赔偿费用与北京某共享单车公司、某森林公园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泾源县法院,请求由北京某共享单车公司、某森林公园、人保财险某支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元。此案受理后,丁宁法官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开庭,详细地调查了事发经过,并实地勘查了事发现场后,最终认定刘某与某公园、北京某共享单车公司分别建立旅游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刘某作为消费者在使用北京某共享单车公司所有的单车在景区游玩期间因刹车失灵车辆侧翻而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北京某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向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某公园应当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北京某共享单车公司向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元,某森林公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项由人保财险某支公司直接向刘某赔付。案件上诉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正确,根据北京某共享单车公司与某公园签订的合作协议,改判北京某共享单车公司向刘某赔偿元,某森林公园赔偿元,该款项由人保财险某支公司直接向刘某赔付。
该案的成功处理,妥善解决了旅游产业中的消费纠纷问题,体现了泾源县法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也为树立泾源县旅游产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县域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文: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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