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对年上半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一、莒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案
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平台反馈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第一季度焚烧炉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日均值浓度超标13天,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于年3月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平台反馈该公司超标期间,该企业在日照市在线监控平台申报停产(开产)。该企业为避免在线监控数据在开停炉期间超标被发现,在日照市在线监控平台虚假申报开停炉时间,其中年1月29日焚烧炉实际停止投料时间晚于在线监控平台申报停产时间,年2月9日、2月20日焚烧炉投料时间早于在线监控平台申报开产时间。该企业未如实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真实开停炉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款11万元。
二、莒县王某某电镀项目非法排放废水环境污染案
年5月23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城阳街道马家屯村村东北侧无名电镀项目夜间生产污染环境,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莒县公安局及属地街道工作人员夜间对信访反映的电镀项目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电镀项目主要使用电镀设备对装载机活塞部件进行镀铬,生产设备清洗槽内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至厂区东北侧裸露土地上,废切削液直接倾倒至院东北侧裸露土地上,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厂区及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取样检测,该电镀项目外排废水六价铬最高浓度为2.73mg/L,超标12.65倍。鉴于王某某电镀项目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于年6月23日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莒县公安局处理。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岚山区某鱼粉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
年4月22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岚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鱼粉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仅对厂界臭气进行了监测,未按照规定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岚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款8万元。
四、五莲县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案
年5月14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五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莲县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养殖场北墙外有少量粪污渗漏,涉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五莲县分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合作社限期整改,并处罚款0.万元。
五、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案
年5月19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办理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案件时,发现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年5月18日机动车维修车间喷漆房进行喷漆作业时,只打开了环保设备的风机,未开启配套的光氧废气处理设备。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发现其涉嫌在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中,设置的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款0.万元。
六、日照港石臼港区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案
年2月4日,日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利用港区高空视频监控巡查时,发现日照港石臼港区花园路南、焦南5路东装卸作业区域扬尘污染明显。针对该违法线索,日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作业区域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园林工程公司在日照港石臼港区花园路南、焦南5路东绿化工程平整场地,挖掘机装车、车辆倒运土方作业产生扬尘污染,涉嫌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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