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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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鲁法案例[]58内容摘要本案中被告人驾驶车辆载乘被害人,在被害人被挟制于行驶车辆内的情形下,拒绝停车,并加速驾驶车辆,期间还抢夺被害人的手机阻止被害人求救,后被害人选择跳车,导致轻伤的后果。一审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审予以维持。本案涉及对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通过分析探讨非法拘禁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实质内容,以是否实现了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作为认定标准,论证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应系非法拘禁的行为,另对于拘禁行为过程中出现的危害结果,尤其在介入被害人行为时,综合考虑这一介入行为的异常与否,综合分析认定行为人的拘禁行为与被害人的轻伤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鲁某某非法拘禁案——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的认定关键词非法拘禁轻伤因果关系裁判要旨1、非法拘禁行为的内容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体的方法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对于利用他人恐惧心理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属于非法拘禁的行为。2、在介入被拘禁人自己的行为后,能否将被拘禁人轻伤的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需要分析判断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与轻伤的结果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当作为原因的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并且合乎规律的引起了结果的发生,才可以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行为人才对结果负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基本案情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系网友关系,年3月17日双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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